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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員工勞動合同及休息休假規定

    (節選于《人力資源管理制度》(試行))

    第三章 勞動合同

      ……

     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一律以書面形式訂立,由員工本人親筆簽字、加印指模,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、加蓋公司法人印章。

      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,一份移交檔案室存入員工檔案,一份在五個工作日內交員工本人簽收。

      ……

     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內,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各單位須及時報請人力部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:

      一、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。

      二、員工同時與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。

      三、符合《員工獎懲規定》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。

      四、員工有其他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。

     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期內,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各單位須及時報請人力部,依法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,三十日后解除其勞動合同;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,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:

      一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合同無法履行,經單位與員工協商,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。

      二、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。

      三、未被聘用的待崗人員,不同意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,或經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合同協議的。

      四、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規定醫療期滿后既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。

      ……

      第三十二條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提前三十日(試用期應提前三日)向用工單位或直接向人力部提出書面申請;用工單位(人力部)限在兩日內,報請總經理審批后,依法辦理解除手續。

     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給單位造成損失的,須承擔賠償責任;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,須按約定支付違約金。

      第三十四條 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,或因其他不可抗力,暫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,用工單位應保存好相關證據,立即中止執行其勞動合同,停發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,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并向人力部備案。

      中止勞動合同期間,不計算其單位工作年限,但暫保留勞動關系。

     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,但員工已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或按《員工獎懲規定》應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工單位須啟動解除其勞動合同程序。

     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,員工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,應恢復執行勞動合同,并從恢復之日起支付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、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計算其單位工作年限。

      第三十七條 員工勞動合同法(約)定終止條件出現,合同即行終止;單位決定不再與合同期滿員工續簽的,須提前三十日向其當面宣布終止決定,或以有法律效力的形式,向其送達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。

      第三十八條 員工勞動合同終(中)止后,由人力部和各單位協商辦理相關終(中)止手續。

      第三十九條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日的兩個月前,由各單位人資委(組)根據用工需求、員工考核等情況,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續簽或終止員工合同,并報人資委審定。

      第四十條 人資委審定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,分別由人力部和用工單位共辦續簽或終止手續。

      ……

    第十一章 工時與休息(假)制度

    第一節 工時制度

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依法實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,并根據各產業、各單位的情況,分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、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、不定時工作制等。

      一、工作時間相對固定的單位(崗位),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:每周工作四十小時;工作不足時間,安排輪流值班或培訓。

      二、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單位(崗位),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:每日插班或多班輪轉工作。

      三、工作時間無法按標準時間衡量的單位(崗位),實行不定時工作制:彈性安排工作時間,或單位根據工作機動安排工作時間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條 單位(崗位)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,由分公司擬訂具體工時方案,經人力部審查、總經理批準,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后,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,其勞動合同條款應予明確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力部門須建立員工休假臺賬,做好員工休假的登記、管理工作。

    第二節 休假與休息

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按國家法規安排員工節假日休假和休息日休息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條 用工單位應按工作需要和國家法規,安排員工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,盡可能減少加班人數和時間;確需法定節假日加班的,應給予加班報酬;確需法定休息日加班的,應給予補休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的加班,需分別經分公司、本部部室行政主官書面報請分管副總批準;其他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,用工單位需提前擬定加班人員、崗位、工時方案,經分公司審查,報人力部審批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的員工,按合同規定,法定節假日加班報酬計入承包自控成本,由其自行支付;聘用人員加班報酬,由承包人自行支付。

    第三節 帶薪年休假

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條 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,可享受帶薪年休假,具體休假方法依法確定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條 員工累計工作滿一年、不滿十年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;或累計工作滿十年、不滿二十年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;或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,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;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,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
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條 員工年休假,由各單位擬訂逐月休假人數、天數方案,經分公司、本部部室審查、平衡,報人力部審批后實行。

      第一百九十條 員工因特殊情況,需利用年休假辦理個人重要事宜,或需跨年度休年休假,須向分公司(部室)行政主官書面申請,報分管副總審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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